张家港如何划分通知单申请开具的归属问题?
销货方申请的前提条件如下:
1、销货方来申请的《通知单》的情况仅限于“开票信息有误”,对于发生退货、销售折扣折让、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等情况应当由购货方到购货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2、销货方来申请《通知单》,原蓝字发票应当是“未经认证”的(销售方企业未送出或购货方企业拒收”,如果蓝字发票已盖有“无法认证”章,或者蓝字发票属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或者已经由购货方企业进行了认证的情况,《通知单》应当由购货方到购货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销货方来申请的日期和原蓝字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得超过90天。
购货方申请的情况如下:
1、原蓝字发票经过认证,即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可以未认证)。
特殊情况:
对于超过90日未经认证的发票,根据国税发[2003]第017号文件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出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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