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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张家港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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