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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天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步: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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