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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6、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7、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母公司盖章的《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母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4、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www.jsgsj.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4、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四、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意见
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敬告:
1、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5、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行政区划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8、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9、已核准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10、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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