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商贸企业的辅导期管理相关规定是什么?
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除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外)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进项税额实施“先比对、后抵扣”;
2、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领购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博文财税:张家港公司注册、张家港代理记账一条龙服务【优质、高效、快捷、共赢】
咨询电话: 58999336、58908322(刘会计)Q Q:596909311(添加好友请备注“财税服务”)
来源网址: https://www.zjgkj.com/shuiwu/6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