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合同、协议书等)
办理时限: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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