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外来经营报验登记
一、一般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办理流程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前,备齐附报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进行报验登记,纳入日常管理。
三、附报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联);
3.相关合同、协议。
四、办理地点
纳税人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办理期限
1.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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