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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变更核准


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变更

法律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范围:
(一)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比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审批程序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二)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申请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的,比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审批程序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三)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的180天前提出申请,比照审批程序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四)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参照备案程序办理(《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
(一)《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申请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处长
审理岗位职责
(一)对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申请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的;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二)对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在《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理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印刷和复制业副局长
审定岗位职责:
(一)决定是否批准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在《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准变更的,签发给商务部门的批准变更通知书。
(二)决定是否批准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企业,在《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准变更的,签发给商务部门的批准变更通知书。
(三)决定是否批准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并在《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签发给商务部门的批准延长经营期限通知书。
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和复制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岗位职责:
(一)批准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兼并其他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企业的;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发给批准变更或者延长经营期限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下列事项:
1、在接到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变更或者延长经营期限通知书后,向市商务部门申请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手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市新闻出版局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二)根据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三)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即时办理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变更或者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到工商、外经贸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五)即时办理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和外经贸行政部门。
(六)登录"印刷企业变更登记表"或者"印刷企业终止登记表",按规定将变更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申请时限:10工作日(不含商务部门的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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