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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外贸进出口公司注册地址选定,工商执照办理提交证明文件


--对外贸易公司/国际贸易/外贸公司/进出口贸易张家港注册公司地址的证明:租赁合同原件/房产证复印件,高保税区另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凤凰镇另需提供村镇建委敲章之经营性用房证明文件,产权为个人所有者提供所有权人之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地址证明)。
*新购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者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销售许可证。
*非新购房产无房产证者提供:街道出具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住宅无法张家港注册公司: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条: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

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10.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1.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2.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二.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1.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2.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三.以底层房屋和二楼以上住宅(含二楼)作为经营场地的,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以下特殊情况作特殊处理:
1、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已办理"住改非"手续,或产权属部队的房屋,已经部队相关部门批准作为经营用房,如属二楼以上住宅,则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如属一楼房屋,均需去规划部门审批,工商部门凭规划部门同意意见或"不属破墙开店"意见,办理登记注册;
2、房管部门已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已颁发《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的,不论房屋性质,也不论房屋层次,均不再去规划部门审批;
3、原有厂房内再办工业企业,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
4、宾馆主楼一楼作为经营用房,不再报规划部门审批,但其裙房仍需报批。
经济适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四.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1.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2.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3.若实际地址不变,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4.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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