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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采购人还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采购人要求的特定条件也会有所不同,具体可参见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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