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公章刻制核准-企业公章刻制流程,公章刻制规定及要求
许可主体: 张家港市公安局
事项性质: 许可
设定依据: 国务院99年[25]号文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所需材料
一、普通公章:
1、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正本原件或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及介绍信;
2、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介绍信;
5、登报申明作废的材料;
6、董事会联合签名(指公司章程中全体投资人)的委托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除外);
7、旧公章以旧换新;
8、印章信息代码证(指已入公安网的企事业单位)。
二、刻制专用章类型:
1、新成立的单位刻章需提供以上:1、2、3编号的证明材料。
2、增刻单位专用章需提供以上:1、2、3、4、8编号的证明材料。
3、遗失单位专用章需提供以上:1、2、3、4、5、6、8编号的证明材料。
4、原专用章损坏重刻的需提供以上:1、2、3、4、6、7、8编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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