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财政部 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920321
【实施日期】 19920801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
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
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
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
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
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
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
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
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
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
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
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
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
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
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
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
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
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
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
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第五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
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
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
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
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
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
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行为;
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
工作满一年。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
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
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
作满一年。
作满一年。
第九条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
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
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三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条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
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
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
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
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
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
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
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
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
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
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
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
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
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
发单科及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
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
发单科及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
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
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
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
,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
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
,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
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