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票据权利的时效

2014-11-10 10:03:57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提问内容】

请问所用的票据都可以签发见票即付吗?如何区分什么是见票即付,什么不是见票即付?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是的,

见票即付的,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商业汇票不是见票即付,需要承兑。
您再理解理解。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