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汇总

2014-11-10 10:04:33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提问内容】

如果C为最后背书人,选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是要选择的。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