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罚款汇总

2014-11-10 10:09:28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存款人违返规定的行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存款人处罚措施主要有;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内容】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的存款人,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的处罚是()


关于处罚很乱,老师是否能系统的总结下呢?谢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存款人违返规定的行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存款人处罚措施主要有;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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