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挂失止付

2014-11-10 10:12:17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如果不知道付款人的话,是无法挂失的。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是指“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就是付款人,所以可以挂失止付。而没有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本票,一般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账号划款的,那么即使失票人捡到票据了,那么他不能够行使票据权利的,所以不需要挂失止付了。 
表七、票据概述
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两大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人:(1)票载收款人(2)最后的被背书人(3)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4)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权利取得 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权利时 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普通诉讼  
       
【提问内容】

老师,我有两句话,您判断下哪个是对的?


1.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在符合条件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2.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是正确的,提示付款,就要及时付款,至少要在当天内,祝您学习愉快~
【提问内容】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这里不理解为什么后面2个一定要填明现金字样?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如果不知道付款人的话,是无法挂失的。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是指“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就是付款人,所以可以挂失止付。而没有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本票,一般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账号划款的,那么即使失票人捡到票据了,那么他不能够行使票据权利的,所以不需要挂失止付了。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