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票据法》的规定

2014-11-10 09:54:51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提问内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事项是(    )。
A票据金额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


老师为何可以选C呢?不明白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二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所以这里付款人名称是可以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