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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继承或赠予房产出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张家港继承或赠予房产出售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4-11-18 21:51:57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将继承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二者的计算方式如何,是否一样?假设被继承人或赠予人购入房产时所花费金额为100万,继承人或受赠人出售时的房产原值是否仍然为100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答复:继承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需要交个人

问:张家港将继承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二者的计算方式如何,是否一样?假设被继承人或赠予人购入房产时所花费金额为100万,继承人或受赠人出售时的房产原值是否仍然为100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答复:继承或赠予所得的房产出售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时个人所得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税率为20%,但二者的计算方式并不一样。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即假设被继承人或赠予人购入房产时所花费金额为100万,继承人或受赠人出售时的房产原值仍然为100万。

一、如继承后再出售,如果属于据实征收的,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如受赠后再出售,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予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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