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公司最近将聘请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该人员取得的工资是否有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根据《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103号)的规定,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因此,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经有权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4800元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