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股权转让合同未载明转让金额的,该如何计算印花税?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股权转让合同未载明转让金额的,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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