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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义务人如何规定的

张家港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义务人如何规定的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10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义务人如何规定的?(以北京为例)答:《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问:张家港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义务人如何规定的? (以北京为例)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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