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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之前独立核算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申报需如何操作

张家港之前独立核算分公司与总公司合并申报需如何操作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2-14 10:21:09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问:我司在广州有一家分公司,之前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的,现在想与总公司合并申报,请问需要怎么操作?  答:1、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

  问:张家港我司在广州有一家分公司,之前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的,现在想与总公司合并申报,请问需要怎么操作?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1、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因此,我司总分公司的所得税申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操作,不存在独立申报等问题。

  2、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另据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你司总分公司不属于同一省,不符合上述规定,暂无法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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