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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出售企业使用过的车辆(未提足折旧)产生的损失,清单申报都需要什么资料

张家港出售企业使用过的车辆(未提足折旧)产生的损失,清单申报都需要什么资料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3-07 10:17:57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问题:出售企业使用过的车辆(未提足折旧)产生的损失,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都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

  问题:出售企业使用过的车辆(未提足折旧)产生的损失,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都需要什么资料?

  答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业务办理所需资料:1.《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一式二份);2.《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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