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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延期申报,并在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是否适用加收滞纳金规定

张家港延期申报,并在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是否适用加收滞纳金规定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3-13 07:42:59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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