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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张家港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54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如何加强建筑业税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逐步成为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税源。但是,在建筑业对税收贡献日益增大的同时,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点,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如何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建筑工程项目控管难度大。由于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而且税务机关与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尚未建立起一套可行的配合、协调机制,相关信息资源也未共享,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等原因,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

(二)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成本。部分建筑企业以内部实行项目管理,或未与材料供货单位、项目部尚未提供票据等为借口,不按规定结转“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进行收入核算。个别纳税人对跨年度工程(超过12个月 )不按规定进行本年度的工程结算收入确认和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有的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后的几个月甚至几年都不对工程项目进行企业财务损益的核算。

(三)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现在有一些建设单位(甲方) 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约定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营业税条例,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由于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周期长,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才办理“甲方供料”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些建筑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

(四)利用建筑工程假分包差额缴纳营业税。部分建筑企业名义上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与分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实质是将建筑工程肢解后全部转包出去,或将工程分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施工队,或将绿化、劳务等非建筑工程分包出去,这几种情况都不符合总分包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条件。但是,经建筑企业粉饰合同后,表面上难以认定,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税源监控前置机制,实行专业化项目管理。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应按照“项目登记、属地管理、以票控税、清算注销”的原则,实行项目细化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无规划许可证的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进行项目登记。税务机关从项目工程中标、开工之日起及时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表、预收账款收取等情况。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辖区内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无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 都要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分项目申报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情况、开票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甲供材)和对方已交税款等情况。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一般意义上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求施工单位按每个建设方对应明细项目对应申报。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实行双向监督,加强异地施工管理。加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协作,加大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定期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沟通,结合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各项资料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进行清算。对外出经营活动已结束的纳税人,核实纳税人各项已纳税款凭证,对发现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及时追缴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三)守住源头,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税机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部门配合,源头控管 ” 的税收征管思路,努力加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目前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基础上,可积极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化,与工商、公安、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建立信息联网。

(四)建立建筑工程分包备案制,严格认定总分包差额征税。建立分包单位备案制。代征单位代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若被代征单位有分包工程,需向代征单位备案,无备案的一律不认可其分包资格,不得差额征税。即建设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方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时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方为委托代征税款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建设方依据总包方提供的总分包完成的工作量为总、分包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分包方凭其完税凭证及工程合同开具发票,全额纳税;总包方凭分包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为建设方开具发票,差额纳税。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将工程主体分包出去以及安装工程、装修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都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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