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增值税专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及单位栏的填写是否有政策规定一定要用中文?如果先写中文后跟英文或是全用英文填写,可以吗?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因此,发票开具应使用中文,但并未禁止使用一些必要的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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