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纳税人已作废的发票是否需要保管?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纳税人已作废的发票也需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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