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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企业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发票

张家港企业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发票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1-26 12:52:08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问:企业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

问:张家港企业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如何开具发票?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文件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以上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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