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企业取得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吗?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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