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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股东是否应开发票

张家港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股东是否应开发票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5-02-10 10:03:07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问:如果是新办的公司在酬办过程中向股东借款,要付利息给股东这可不可以入财务费用,股东收到利息款后要开回收据还是要开发票给我们做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问:张家港如果是新办的公司在酬办过程中向股东借款,要付利息给股东这可不可以入财务费用,股东收到利息款后要开回收据还是要开发票给我们做账?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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