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个人以房产出资与另一方合作经营酒店,没有转让产权,只固定收取分红,如何纳税?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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