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家港公司是印刷厂,与国外公司签合同印刷一批图书,请问如何征收增值税?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根据《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该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该公告规定执行。如贵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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