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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张家港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闻来源:编辑:前海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4-12-12 07:47:39电话:0512-58999336
张家港  问: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是否也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  答: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

  问:张家港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是否也需要确认所得税收入?

  张家港纳税辅导回答:
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二、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不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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