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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张家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张家港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张家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张家港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张家港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张家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张家港统计行政争议。
(3)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张家港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张家港统计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是司法行为,与张家港统计行政复议有本质上的不同。
注意:有关时间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张家港统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张家港统计行政复议,对张家港统计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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