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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1.处分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公务员法》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的特征:
(1)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3)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2.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
概念: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张家港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张家港统计调查对象的各类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规定:
(1)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
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张家港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强令授意张家港统计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篡改张家港统计资料的;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揭发、检举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对严重失实的张家港统计数据应发现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2)张家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
最终的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张家港统计法》规定,张家港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本机关违反张家港统计法律规范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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