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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 |
事项编码 |
JS058200GS-XK-0026 |
受理条件 |
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部门 |
工商局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58693963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要件材料 |
序号 |
材料 |
空白表格 |
样本下载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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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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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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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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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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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合并提交的,本项无需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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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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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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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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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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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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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参股公司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母公司同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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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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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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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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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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