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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关于实施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8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件2)。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3)。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4)。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1国、阿富汗等6国,共41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6)。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件7)。其中,凡2010年1月1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8),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0年版)税目总数为7923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0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请按照上述文本的要求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五、海关总署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8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对应下载附件1)
         2.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1)
         3.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1)
         4.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1)
         5.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1、2、3、4、5、6)
         6.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6、7)
         7.出口商品税率表(对应下载附件7)
         8.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对应下载附件7)
  附件: 附件1.tiff ;附件2.tiff附件3.tiff ;附件4.tiff附件5.tiff ;附件6.tiff ;附件7.tiff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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