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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入门:第九章第三节外汇账户管理

2014-07-24 16:46:25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外汇账户管理

  一、概念解释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的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包括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限制等。

  二、业务要点

  1.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同的外汇,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开立条件 具体说明
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类型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业务外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家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报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包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开户单位可以持所列 有效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登记证”
驻外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意向书
开户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身亲,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的外汇类型 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是,按照规定,中困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应当在其注册地或者在当地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方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当在当地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存地外汇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除了应持有上述有关材料外,同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户。

  2.外汇账户的应用

  (1)开户单位办理账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账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账户使用证”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账户的支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账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中有关账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的规定使用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期使用账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账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账户,应提前向外汇局中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3)经批准开立的账户每年必须参加年检。开户单位需遵照《境内机构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年检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6月份。账户的具体检查工作由开户单位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汇局每年核定一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并向开户单位公布。开户单位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账户进行年检。

  (4)年检中及日常监督中经常发现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如下:

  ①擅自改变账户使用范围;

  ②未经批准而开立外汇账户;

  ③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账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账户;

  ④违反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⑤出租、出借、转让外汇账户。

  三、应用实务

  1.外汇转户的办理

  (1)被批准的开户单位半年内不允许转户。开户半年后,若因家庭住址发生变动,或因开户银行服务不周而造成账户不便的,可申请转户。但如果是因为银行强拉存款等商业竞争原因,外汇管理局不予办理转户手续。

  (2)开户单位办理转户手续时,须持企业转户申请和原“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外汇管理局申请转户。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向其颁发“外汇账户转户批准书”,开户单位持此批准书到银行办理转户手续。

  2.外汇闭户的办理

  办理外汇闭户应注意以下两点,如下表所示。

闭户的原因 办理要求
因正常业务终止需要关闭账户 开户单位如无需进一步使用该账户,应持闭户情况说明、“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使用证”先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回“外汇使用证”后,核发“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开户单位凭此到银行办理闭户手续。卡户单位应于闭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银行清户材料送交外汇局
因违规使用账户被外汇局勒令撤销账户 外汇局在年检或现场检查中发现开户单位有情节较重的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时,可勒令开户银行撤销违规账户。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办理销户手续。开户单位应在接到 银行闭户证明10天内,持银行闭户材料、“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及“外汇使用证”到外汇局注销账户

  3.外汇账户的变更

  存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持有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在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持“账户变更申请书”、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对账单等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4.外汇账户的撤销

  按照规定,外汇账户使用期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通知书”,并对该账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账户时,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账户说明,将余额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账户的,须在到期前30天内,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