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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入门:第十一章第一节税务登记

2014-07-24 16:46:25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税务登记

  一、概念解释

  各类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书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业务要点

  1.税务登记要求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具体如下表所示。

要求分类 具体说明
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队、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可以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偶尔取得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纳税人
自产自销免税农、林、牧、水产品的农业生产者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遗失处理,如下表。

使用要求 具体说明
亮证经营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 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遗失处理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就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三、应用实务

  1.开业税务登记

要求分类 具体说明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件及资料: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2.变更税务登记,如下表

要求分类 具体说明
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有右侧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住所、经营地点(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登记注册类型
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财务与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进出口经营批准文号
其他有关事项,如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其他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并且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交右侧资料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但变更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并同时提交右侧资料 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税务登记,如下表。

要求分类 具体说明
注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 以及其他依法 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在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称为纳税人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注销税务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身亲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右侧资料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有关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