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2014-11-10 09:37:05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首先,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虽然都可以授权补记,但是在票据法的规定上看,只有金额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收款人名称没有列入必须记载事项中,但是,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其实票据都是有效的,因为票据法特别规定了支票的这两项是可以授权补记的。

其次,对于“收款人名称”考试的时候到底怎么来选,明确告诉各位考生,这里票据法此问题在理论上确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出题人一般不会触碰这一“禁地和雷区”,如果真的犯病考了,那么请各位放心大胆的选择“收款人”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结论,因为票据法确实没有规定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答案100%没错。

最后,2013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理论上的观点(这仅仅是注会教材的一个观点,您看到其他想学者的论文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下面贴出供特别喜欢“研究”而且有时间的考生来参考,如果您不喜欢研究,就像通过考试,然后复习时间还特别紧张的话就别往下面看了,能理解老师上面的两段内容就足够足够了。大家随意......自由选择、改变未来!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并且,第八十四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列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主张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
Y.对
N.错

 

正确答案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提问内容】请问,支票上不是没有收款人名称吗?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的,而且是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写错了。支票还会作废呢
【提问内容】咦?书上p108第一段里没有写收款人啊,老师上课时还强调的没有收款人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收款人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上面的回答有误,但确实是不能直接更改的,可以补记,所以此题应是对的。
下附必须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