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收款人名称”考试的时候到底怎么来选,明确告诉各位考生,这里票据法此问题在理论上确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出题人一般不会触碰这一“禁地和雷区”,如果真的犯病考了,那么请各位放心大胆的选择“收款人”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结论,因为票据法确实没有规定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答案100%没错。
最后,2013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理论上的观点(这仅仅是注会教材的一个观点,您看到其他想学者的论文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下面贴出供特别喜欢“研究”而且有时间的考生来参考,如果您不喜欢研究,就像通过考试,然后复习时间还特别紧张的话就别往下面看了,能理解老师上面的两段内容就足够足够了。大家随意......自由选择、改变未来!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并且,第八十四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列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主张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
Y.对
N.错
【正确答案】
对
对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提问内容】请问,支票上不是没有收款人名称吗?
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有的,而且是属于必须记载事项,写错了。支票还会作废呢
【提问内容】咦?书上p108第一段里没有写收款人啊,老师上课时还强调的没有收款人呢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票据法:第八十七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收款人不属于必须记载事项,上面的回答有误,但确实是不能直接更改的,可以补记,所以此题应是对的。
下附必须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