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对于“收款人名称”考试的时候到底怎么来选,明确告诉各位考生,这里票据法此问题在理论上确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出题人一般不会触碰这一“禁地和雷区”,如果真的犯病考了,那么请各位放心大胆的选择“收款人”不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结论,因为票据法确实没有规定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个答案100%没错。
最后,2013年注会经济法教材中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理论上的观点(这仅仅是注会教材的一个观点,您看到其他想学者的论文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下面贴出供特别喜欢“研究”而且有时间的考生来参考,如果您不喜欢研究,就像通过考试,然后复习时间还特别紧张的话就别往下面看了,能理解老师上面的两段内容就足够足够了。大家随意......自由选择、改变未来!
《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并且,第八十四条并未将收款人名称列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理解为,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主张票据权利。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提问内容】
支票里为何没有收款人名称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支票里是有收款人名称的。但是支票收款人名称在填写时是可以不写的,因为支票的收款人是可以授权补记的,支票上的收款人不是必填项目,但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出票单位签章是必须要的。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