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答疑精华:关于商业汇票问题

2014-11-10 09:43:18来源:张家港会计 咨询电话:0512-58999336

票据背书的连续性:
比方说票据由出票人A签发,甲为付款人,A签发给B,B背书给C,C丢失票据,D拾得票据,D伪造C的签章,写上自己的签章,转让给E(E为善意取得)。被伪造签章后,实质背书已经中断,但是表面上连续,对于后手E善意取得票据后,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原因,前手(除了伪造签章人D和被伪造签章人C)AB应当履行票据责任,甲有付款义务,就是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或者对前手追索,前手不得拒绝。
而对于票据丢失者C,即被伪造签章人C只能寄希望于公安局找到伪造人D.
【提问内容】

请问老师在商业汇票中为什么背书实质上不连续,如伪造签章等 负债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这样是不是在现实生活中特别不合理?


【回复内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比方说票据由出票人A签发,甲为付款人,A签发给B,B背书给C,C丢失票据,D拾得票据,D伪造C的签章,写上自己的签章,转让给E(E为善意取得)。被伪造签章后,实质背书已经中断,但是表面上连续,对于后手E善意取得票据后,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的原因,前手(除了伪造签章人D和被伪造签章人C)AB应当履行票据责任,甲有付款义务,就是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或者对前手追索,前手不得拒绝。
而对于票据丢失者C,即被伪造签章人C只能寄希望于公安局找到伪造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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