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流程及所需的材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范围及对象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销售1000元以下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自销的农产品3000元以下的不须出具书面确认证明);
4、对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方可免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后,同其他申请资料一起提供;
2、资料审核通过后,国税机关当场从纳税人缴税账户中扣缴相应的税款,其中无证户需到办税服务厅银行经收处缴纳税款;
3、主管国税分局开具《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加盖************专用章后交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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