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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行政许可)


一、业务概述
外埠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异地经营,需要使用经营地发票时可以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购票员身份证明
(2)注册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的有效期前,根据纳税人的实际业务需要,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的发票票种信息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中的货物数量等是否相符。
2.实地调查
外埠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地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货物数量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外埠经营纳税人,其他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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