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条件
临时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办理程序
(一)向主管国税分局行政许可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四)对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批准领购使用经营地发票,并规定发票的缴销期限;
(五)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后,税务机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审批期限
国税机关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延长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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