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发票购领
一、核定领购票种和数量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对象
1、新办税务登记未核定发票领购票种情况的纳税人;
2、需要变更领购票种、数量的纳税人。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
2、向主管国税分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3、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后,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开具最大金额和购票方式。
4、主管国税分局向纳税人发放载明核准购票情况的《发票领购簿》。
(四)办理期限
主管国税分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购领发票
(一)需提供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单》;
3、上次领购发票的已用存根联(使用定额发票的除外);
4、发票专用章;
5、防伪税控企业的税控“IC”卡。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填写《发票领购单》;
2、纳税人(不含纳入委托代征的个体定额户)持《发票领购簿》、《发票领购单》以及上次领购发票的已用存根联(首次领购发票及使用定额发票的除外),到综合服务窗口领购发票;纳入委托代征的个体定额户向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个私办)申请领用定额发票。
3、发票领购采取验旧购新方式,纳税人按规定填开发票的,主管国税分局当场完成发票验旧,同时发售新发票。
4、纳税人领购(领用)发票的同时,需按规定缴纳发票工本费。
5、纳入委托代征的个体定额户领用定额发票时,定额发票领用金额超过定额的,需由委托代征单位当场扣缴相应的税款。
6、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持税控IC卡到金税窗口读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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