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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报告发票丢失被盗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发票被盗的,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应于发票丢失、被盗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国税分局。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本地报刊上刊登丢失、被盗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情况,并声明作废的遗失声明(附报纸报头)。
(三)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主管国税分局代为办理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的手续,并交纳挂失登报费。
(四)向主管国税分局报告丢失被盗发票情况,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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