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本市居民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许可主体: 张家港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条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5条
期限备注: 法定时限: 新证:15个工作日;单签: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团组成员为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常住户口分属本市所辖2个以上县(市)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 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1、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原件或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的批复”传真件和经省台办盖章确认的确认件;
3、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本影本不得持凭入境”蓝条章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照片;
5、填写《江苏省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6、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原通行证;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项目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着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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