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居民赴港澳台地区探亲、定居申请
许可主体:张家港市公安局
期限备注:定居申请的承诺期限另定
办理地点:张家港市三香路389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早9:00~晚17:00
所需材料
一、本市居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1、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2、照片;
3、填写《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本省居民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探亲签注
1、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2、照片;
3、填写《江苏省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原通行证;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本市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1、所需材料参照《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项目备注
1、照片应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无饰件露耳半身头像(穿深色上衣)、白色背景彩照(光面相纸),一次性快照不予受理;
2、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的单位意见;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及有效委托书);
4、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单独签注的,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5、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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