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
申办材料:
(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演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
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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